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远增,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

被执行人:通化市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

法定代表人:申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依据(2020)吉050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林远增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2020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0)吉050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通化市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林远增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686389.53元,案件受理费10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21)吉0503执4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6月2日、6月3日、6月10日、7月16日四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通化市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通化市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1、所有权人:通化市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所有权证号G006xxx,面积:1183.05平方米,坐落:五道江镇/A;2、所有权人:通化市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所有权证号G006xxx,面积:1622.65平方米,坐落:五道江镇/A。2019年7月26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通过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查询结果:无);通过通化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吉E22xxx、吉E2xxx1均注销)。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强制措施: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吉0503执4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零),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吉0503执4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二处房屋,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0)吉0503执415号限制消费令。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续的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不因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远增失去债权,本案将由执行系统另行单独管理。如申请执行人林远增发现被执行人通化市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随时恢复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远增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通化市嘉威煤炭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院(2021)吉0503执4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林远增如发现被执行人通化市嘉威煤炭加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伟军

审判员  徐晓东

审判员  尹远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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