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超,男,****年**月**日出生,住阜蒙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阳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5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阳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雷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2189元,由上诉人雷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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