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家庄之春印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灵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源铁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荣轩路富港顺高新工业区一巷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湘衡,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之春印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源铁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家庄之春印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石家庄之春印务贸易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源铁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之春印务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