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市小河区西南环线106号。
被告王舸舟,女,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王桂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陆元丽,女,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付倪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与被告王舸舟、王桂武、陆元丽、付倪萍金融借款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