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 被执行人:宋开红。 被执行人:万红。 被执行人:日照市宏萌绿化花卉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与宋开红、万红、日照市宏萌绿化花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开红、万红、日照市宏萌绿化花卉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020000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等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以(2019)鲁1102执35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宋开红、万红、日照市宏萌绿化花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已在该案中办理借款抵押登记并已作出司法评估的被执行人宋开红位于房产予以拍变卖,至2021年3月25日变卖期限结束时因无人报名竞买致系统变卖流拍,流拍价1773774元。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再次启动拍卖程序,至二拍结束,再次流拍流拍价1773774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管理上述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宋开红位于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管理,所得收益用于抵顶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雷洪夏 审判员 刘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