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某1,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靳某2,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靳某3,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靳某4,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1诉被告靳某2、靳某3、靳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靳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吕文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璐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