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某1,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靳某2,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靳某3,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靳某4,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1诉被告靳某2、靳某3、靳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靳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吕文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璐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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