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C0TG88。 法定代表人:周围;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慧杰,山西派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翰林,山西派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红,男,汉族,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通星光(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志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