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胜利,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

负责人:王新,行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与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肖胜利、徐爱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法院在执行中将异议人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该中心又转委托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鲁正房估SFJD-2020-DZ-2602司法评估报告书,并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鲁产权询【2020】2302号《司法询价报告书》。异议人认为,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后,又将全部工作转委托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委托程序不合法,没有向异议人释明及征求异议人的意见。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没有评估资质,接受转委托的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也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现场勘察人员不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无资格的人员。评估报告不合理,没有相关土地使用权、房产、附属物等分项项目的价格、具体计算方式及价格来源。询价价格与实际价值不符,明显低于市场价。涉案土地已经被政府收回列入2020年德州市政府出让计划,不应再进行评估拍卖。为此对鲁产权询【2020】2302号《司法询价报告书》及鲁正房估SFJD-2020-DZ-2602司法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不应采纳其评估价格。

申请执行人辩称,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报告也是该评估公司出具。现场查看时法院工作人员、评估机构评估师及我方人员等都在现场。评估价格符合市场行情。评估程序符合行业规范要求。至于涉案土地被政府收回的事宜,无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与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肖胜利、徐爱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8)鲁德州众信证执字第96号执行证书及(2015)德众信证经字第1345号、(2016)德众信证经字第12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19)鲁1402执1931号。2020年7月10日,本院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司法询价委托函》,委托征询被执行人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城区价格。同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司法询价告知函》,告知该公司系为省法院备案且同意按照法院要求提供询价服务的机构,并列明了参选评估公司名单,由相关当事人协商从中选取。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辉和被执行人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胜利经协商在以上名单中选取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财产的评估机构并在该告知函上签字确认。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等,备案等级为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联系业务,其参与评估人员夏雨、楚道文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相应评估资质证件。该评估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0年7月14日派出以上评估人员与本院工作人员等对以上涉案财产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2020年8月10日,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鲁正房估SFJD-2020-DZ-2602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2020年12月4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鲁产权询[2020]2302号《司法询价报告书》并将以上评估报告作为附件交付本院。

以上事实由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8)鲁德州众信证执字第96号执行证书及(2015)德众信证经字第1345号、(2016)德众信证经字第12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司法询价委托函》、鲁产权询[2020]2302号《司法询价报告书》、《司法询价告知函》、鲁正房估SFJD-2020-DZ-2602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营业执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证书、评估人员资格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答辩情况

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为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本院委托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开展司法辅助委托业务的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由其组织相关当事人选取评估机构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相关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不存在转委托的情形,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评估机构对涉案财产的评估。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及其指派的下属分公司参与评估人员具有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的相应资质,可以依法进行评估工作。该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现场勘验等工作并作出评估报告,整个评估过程不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异议人对以上情形提出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对评估报告没有分项项目价格、具体计算方法、价值过低等情形有异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一并向负责执行涉案财产的执行实施部门书面提出,由其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但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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