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变更人:冀同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申请变更人:刘丽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闫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丽平、冀同香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刘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青州市云门山街道东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根据刘某某的执行申请,本院立(2021)鲁0781执180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2月11日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冀同香、儿子刘丽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死亡后,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冀同香,儿子刘丽平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变更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鲁0781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为冀同香、刘丽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钟 山
审判员 陈晓玲
审判员 黄登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