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长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欧笛,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长海与被执行人欧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欧笛在62×××72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97.77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欧笛在中国建设银行62×××7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万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思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