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赵彩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付洪涛与被告赵彩圆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付洪涛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付洪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虹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曲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