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来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村民,现住本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伟,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广核晋中市太阳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庄子乡怀元村。

法定代表人:姚雪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范来有与被告中广核晋中市太阳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来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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