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来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村民,现住本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伟,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广核晋中市太阳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庄子乡怀元村。
法定代表人:姚雪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范来有与被告中广核晋中市太阳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来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