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飞翔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何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该公司经理。 被告:翼城县中腾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招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招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云潮,男,汉族,现住临汾市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戎,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飞翔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翼城县中腾铸业有限公司、杨云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原告翼城县飞翔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飞翔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飞翔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1元,由原告翼城县飞翔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