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国,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陕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少宁。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国与被告陕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少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陕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31577.45元;二、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宜家星座1903室后期维修款及购房款42918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开发宜家星座家属楼,为尽快交付使用,将宜家星座家属楼零星工程承包给原告。同时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5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散水、地沟、围墙、外墙瓷片、物业用房;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结算方式:按陕西省最新预算定额,如实结算,按社会价格找差价,大工,工日按200元,小工,工日按100元结算;付款方式:按月所干的工程支付80%,剩余20%完工后一月内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并于2019年6月完工并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一直未付。后被告要求审计,并由被告委托渭南巍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得出总工程款为971577.45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54万元,现仍下欠原告工程款431577.4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公司负责人雷某某答应将宜家星座1903住房一套及48#地下停车位抵给原告,让原告再补交房款42918元。原告遂于2021年4月3日向被告指定账户缴存42918元。后被告称因宜家星座1903住房有纠纷无法交付原告,但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及房款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陕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予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王建国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将宜家星座零星收尾工程发包给原告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渭南巍华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一份,证明经渭南巍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原告已完成工程总价款金额为971577.45元;

第三组证据:渭南巍华会计师事务所应付账款明细账一组,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79140元(其中39140元不计算在工程款内),现下欠原告工程款531577.45元未付;

第四组证据:陕西农村金融机构现金缴款单(回单)两份,证明原告通过渭南巍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向被告缴付宜家星座1903室后期维修款18000元、1903室房屋购房款24918元,共计42918元。

被告陕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举证,亦未到庭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现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被告系华阴市宜家星座商品房开放商。为尽快交付使用,被告将宜家星座商品房零星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于2018年11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发包方:陕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某某 承包方:王建国一、工程名称:散水、地沟、围墙、外墙瓷片、物业用房;二、工程地址:宜家星座;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四、结算方式:按陕西省最新预算定额,如实结算,按社会价格找差价,大工,工日按200元,小工,工日按100元结算;五、付款方式:按月所干的工程支付80%,剩余20%完工后一月内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并于2019年6月完工并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一直未付。后经被告委托渭南巍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算造价金额为971577.45元。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79140元(其中39140元不计算在工程款内),下欠工程款531577.4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曾以折抵房款的方式向原告还款100000元,但余款431577.45元至今未付。

另查,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期间,被告曾承诺将宜家星座1903室房屋及48#地下停车位折抵原告欠款。原告遂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告指定的渭南巍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账户缴存宜家星座1903室后期维修款18000元、1903室购房款24918元。但被告又以该房与他人存在纠纷为由迟迟未予交付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与被告陕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5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工程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施工,并于2019年6月完工并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431577.45元并返还宜家星座1903室购房款24918元及1903室后期维修款18000元,事实清楚,条据明晰,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陕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王建国工程款431577.45元并返还王建国缴付的宜家星座1903室购房款24918元、1903室后期维修款18000元,合计474495.4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7元,减半收取4208.5元,由陕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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