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清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告:李卫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清华与被告李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清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学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