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清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告:李卫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清华与被告李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清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学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萍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