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中路69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938359。
法定代表人:姚清,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丁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陈军之妻。
被执行人:丁庆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丁友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钱晓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张丽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军、丁梅、丁庆化、丁友志、钱晓德、张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军、丁梅、丁庆化、丁友志、钱晓德、张丽丽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皖13执2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军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路××巷小区××#楼××室(房地权宿字第200409649号)、宿州市××新城××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2号)、××新城××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0号)、××新城××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1号);被执行人陈军、丁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新城××区××#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6号);被执行人丁友志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路××花园公寓××#楼××室(房地权宿字第200405991号)、宿州市××街××巷房产(房地权宿字第2××3号);被执行人钱晓德、张丽丽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花园××#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7号);被执行人丁庆化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2号)。上述房产均因本案借款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另查明,宿州市××路××巷小区××#楼××室(房地权宿字第200409649号)房产,因另案借款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执3855号案件在先查封;宿州市××新城××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2号)、宿州市××新城××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0号)、宿州市××新城××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1号)、宿州市××新城××区××#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6号)共四套房产,因另案借款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3299号案件在先查封。因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本院函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将上述房产移交本院处置。
上述九套房产经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财产参考价为21741200元。现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拍卖上述被查封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陈军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路××巷小区××#楼××室(房地权宿字第200409649号)、宿州市××新城××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2号)、××新城××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0号)、××新城××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1号);被执行人陈军、丁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新城××区××#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6号);被执行人丁友志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路××花园公寓××#楼××室(房地权宿字第2××1号)、宿州市××街××巷房产(房地权宿字第2××3号);被执行人钱晓德、张丽丽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花园××#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7号);被执行人丁庆化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2号),以拍卖价款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