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骏,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井千,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中山西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玲玲承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