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彧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