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红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朱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惠红城与朱守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守华银行存款人民币6320元[其中支付不当得利款项5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公告费7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