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执行人崔振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执行人刘路与被执行人崔振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元,缴纳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7月2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7月2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处,因属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五、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六、2021年8月1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延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