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春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中山市卓尔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区升平路银菊花园小榄商贸城K10-E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1392914W。
法定代表人:赖光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春香与被告中山市卓尔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春香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春香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春香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卓尔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5元,由原告易春香承担,本院决定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