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汇枫小区11号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林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杜秀,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茹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丰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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