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包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吴汪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包涵与被告吴汪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汪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包涵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004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16号原告在微信上向被告订购了30000只一次性医用口罩金额为100400元,原告以手机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货款给被告,两日后收到被告给的一个快递单号,可是一直没有物流信息,又过了几天原告收到了被告发的口罩,但只收到几千个民用口罩,并不是原告所定的口罩类型,也不符合原告订购的数量,原告选择拒绝收货,要求被告退款,可被告一直不予退款,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故提起诉讼。
为证明其主张,包涵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
被告辩称 被告吴汪昊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法对原告包涵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0年2月13日,包涵与吴汪昊通过微信聊天,向吴汪昊订购口罩。2月15日,双方协商,包涵以3.35元/个的单价订购3万个医用口罩,共计价款100500元。因支付宝提现要手续费,吴汪昊同意100元手续费由其承担。2月16日0点13分,包涵向吴汪昊支付货款100400元,并指定1万个口罩交付给福建省福州市的客户,2万个口罩交付给福建省福清市的客户,要求尽快发货,顺丰到付。吴汪昊予以接受。
因客户未收到口罩,包涵通过微信催促吴汪昊,并向吴汪昊索要邮寄单号。2月17日,包涵告知吴汪昊,因客户未收到口罩,客户要求退款。吴汪昊表示退不了。2月18日,包涵告知吴汪昊,交付的口罩不是医用口罩,客户拒绝收货。
因向包涵订购口罩的买受人未收到货物,提起了诉讼。故包涵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包涵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的口罩买卖合同关系。对于货物是否按约定交付,应当由履行义务方即出卖方吴汪昊承担证明责任。吴汪昊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具有减轻、免除、不承担责任的相应反驳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吴汪昊返还包涵货款100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元,由吴汪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