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习水县福林木业经营部,住所地习水县杉王街道左岸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30MA6H98B474(1-1)。
经营者:张秀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蔡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习水县福林木业经营部与被告蔡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6月16日向原告经营者张秀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习水县福林木业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习水县福林木业经营部负担,退原告习水县福林木业经营部案件受理费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