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川底乡人。
被执行人:张小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川底乡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泽州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建军、张小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军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军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