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成虎。 被告:茹军。

审理经过

原告魏成虎与被告茹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成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成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20年12月21日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原告在被告甘肃农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花农场项目部承包的节水灌溉项目提供劳务,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劳务费1万元,下剩劳务费被告至今推诿拒付。

被告辩称

茹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及金额。被告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实,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人茹军欠到魏成虎工程款68000元(大写:陆万捌仟元正)。欠款人承诺于2020年12月20日前还清上述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向其出具欠条后,仅向其支付1万元的劳务费,下剩劳务费5800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现无证据证实该款已偿还,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欠条中约定的利率过高,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为(以58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被告茹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茹军向原告魏成虎支付劳务费5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8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法院专递费60元,以上共计68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3日之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雪梅 书记员 郑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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