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岳书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志才与被告岳书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张志才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才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志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志才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万玛央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索非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