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松桃苗族执行东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兰军,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龙大顺,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龙大顺罚金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龙大顺应支付罚金3,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龙大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
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以及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田应召 审 判 员 吴维常 审 判 员 杨光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 磊 书 记 员 赵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