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刘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明与被告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宋文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宋文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