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繁华大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崔广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战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职员,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张其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史洪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于华龙,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705××××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王文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于荣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徐桂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被告张其胜、史洪艳、于华龙、王文秀、于荣斌、徐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