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孟召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召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孟召海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