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8号。

负责人程海鹏,系行长。

被执行人阜新宏大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13-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宏大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陈化杰,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陈化杰,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超懿羊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东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陈玉芝,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化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张宝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陈化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执行人张春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执行人陈玉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执行人高忠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与被执行人阜新宏大供热有限公司、阜新宏大热电有限公司、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阜新超懿羊毛工业有限公司、陈化民、张宝坤、陈化杰、张春红、陈玉莲、高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9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申请对被执行人阜新宏大供热有限公司质押的“供热收费权”、阜新宏大供热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阜新宏大热电有限公司位于细河区八一路31号土地、阜新宏大热电有限公司位于细河区八一路31号房屋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拍卖处置。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已经依法冻结部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部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申请拍卖处置的“供热收费权”、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土地、房屋等财产属于供热企业、热电企业专有资产,涉及国计民生暂不宜处置。本院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外,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够处置,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辽09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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