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可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可孝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荣,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第一分公司。 住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南中路106号(原辰光发电厂办公楼2楼)。 负责人:贺恒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岐贵,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凤,该公司项目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可孝与被告赵净、被告山西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嘉乐物业阳泉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可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锋平、王志明,被告赵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荣,被告山西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第一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岐贵、闫瑞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可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并对其房房屋进行防水等修护措施,停止渗水;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起,因其卫生间渗水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500元整,实际损失计算至渗水修复完成时为止;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经济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监督、协调和督促第一被告履行修护措施,严把防水工程质量关,同时要主动及时告知原告整改工作的推进进程;4、判定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阳泉市矿区国电满庭春小区1-2-2201的业主,被告一居住于原告楼上,与原告系上下楼层的邻居关系。2017年8月,原告发现所居住房屋的卫生间房顶部位出现渗水,而且渗水面积在不断扩大,附照片6张为证。通过联络小区物业公司即被告二的技术人员查看得知,原告房屋渗水系被告一在装修房屋时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拆除了两个相邻卫生间的隔断墙壁,将两个卫生间合二为一,同时防水设施没有处理妥当,促使卫生间地面开始渗水,渗水范围逐步扩大至原告居住的房屋屋顶。由于渗水面积不断扩大,导致原告装修房屋并进行居住或予以对外出租的计划未能实施,房屋也无法居住。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一联络解决问题,被告一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推脱责任。原告与被告二签署的《国电满庭春临时管理规约》中,对作为物业公司的被告二在小区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时应履行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二应履行规劝、建议、制止、报告、诉讼等义务,督促违规业主改正,并报有关部门处理。但本案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二协助解决问题,但被告二也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致使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持续至今。因被告一侵犯原告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房屋空置一年多,至今无法进行房屋装修,更无法居住或对外出租使用,给原告带来了重大损失。而被告二的不作为更进一步促使被告一的侵权行为得以持续进行,对原告的损失进一步加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赵净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1、本案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房屋装修是有渗水的情况,因为被告房屋装修前做了防水及24小时闭水试验,经过物业公司其他邻居的查看,没有问题。2、原告主张渗水造成损失与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渗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因以及损失情况,所以应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美嘉乐物业阳泉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在2006年交房,与业主签订了各种交房手续,同时签订了室内管理装饰装修约定,办理了装修承诺书,室内装修申请表,室内装饰装修所需证件及事项,同时我们在2016年6月8日对业主进行了48小时闭水试验,不存在有漏水现象,业主交房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2017年8月业主反映楼上有漏水现象,维修人员郭龙云即刻去到业主家查看漏水情况,发现卫生间中间通风处墙面有多处水渍,用手摸有点潮,经过多次排查,与2301业主沟通建议再次做闭水试验,业主不同意,担心损害家中瓷砖、家具等不予配合,后联系甲方工程部疑似楼上卫生间有漏水情况,同时物业再次联系楼上2301业主,希望其配合查看具体情况。物业人员与2301业主查看后,2301业主声称家中没有住人,家中不存在用水情况,也就不会给楼下渗水,所以,2301认为与自己家中没有关系。协商无果,2201只能再等一段时间,看看漏水会不会更加严重。等了10天,8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我物业到2201家中查看情况,和原来查看的水渍一样,物业与2201商谈后,决定再次去2301家中查看,查看2301两个卫生间中间通道处的墙体是否有楼上流下的水渍,查看结果没有,可以排除不是2401以上漏水,通过排查还需要找2301家中业主处理渗水情况,物业多次与2301业主协商未果,导致此事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2201家中装修事宜一直在搁置,2018年8月物业陪同社区一同到2201业主家查看现场,社区进入进行协调。原告诉讼理由物业公司不支持,因现在没有做出正规的鉴定,物业公司不予采纳原告诉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美嘉乐物业阳泉公司系国电满庭春小区物业公司,原告王可孝、被告赵净系国电满庭春小区1号楼2单元2201号和2301号楼上楼下业主。2016年5月6日,被告赵净向被告美嘉乐物业阳泉公司申请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并与被告美嘉乐物业阳泉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约定》,后被告赵净开始对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被告美嘉乐物业阳泉公司全程监管。2016年6月6日,被告赵净向被告美嘉乐物业阳泉公司申请室内闭水试验,2016年6月8日,被告美嘉乐物业阳泉公司确认闭水试验合格。2016年10月10日,国电满庭春小区1号楼2单元2201号住房交付原告王可孝。房屋交付后至2017年8月初第一次发现卫生间房顶部位出现渗水期间,原告王可孝未发现上述渗水情况。原告王可孝发现渗水后,开始与被告赵净协商处理渗水事宜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由此形成本案诉讼。 2019年5月10日,原告王可孝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其所有的国电满庭春1号楼2单元2201号住宅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遂委托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对原告王可孝的鉴定事项依法委托鉴定。2019年8月28日,该中心依据《山西博奥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退鉴函》出具《终结委托鉴定通知》,退鉴原因为:我公司(山西博奥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贵中心为委托[(2019)阳法委评字第186号],对阳泉市矿区国电满庭春1号楼2单元2201号住宅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经过我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勘察,发现其住宅漏水的时间不能确定,且墙面渗水痕迹与漏水原因不能确定有直接关系,故无法确定漏水原因。后原告王可孝未再对漏水原因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漏水原因。诉讼过程中,在对原告房屋渗水具体原因不明情况下,原告王可孝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但鉴定单位以“住宅漏水的时间不能确定,且墙面渗水痕迹与漏水原因不能确定有直接关系,故无法确定漏水原因”为由退回鉴定。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王可孝房屋卫生间出现渗水情况,但因房屋发生渗水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根据现有在案证据,被告赵净对其房屋的装修行为与原告王可孝房屋发生渗水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可以排除其他原因造成渗水等无法确定。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王可孝未能充分举证系因被告赵净原因导致其房屋渗水,原告王可孝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庭审中原告陈述因为被告赵净拒不按照国家最低标准做闭水试验,才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意见与鉴定单位出具的退鉴函中载明的退鉴原因不一致,故本院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王可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可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王可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任新兰 人民陪审员 许立人 人民陪审员 王瑞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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