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赵云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涛,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年8月25日,本院收到赵云贵的起诉状。起诉人赵云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劳务工资40000元及利息616元(40000元×0.00385×4个月,2021年5月10日-9月10日)共计40616元;2、被告王超、张彦平、王长伟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投递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原告在被告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69833部队装备库房建设项目(第204连至207连)工程标段提供劳务,主要干水、电、暖预埋及临水、临电等工作。被告张彦平、王长伟为此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被告王超为包工头。2020年停工后拖欠劳务费30000余元,2021年开工至5月15日停工,经结算合计拖欠劳务费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各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我院管辖案件,应当不予受理。理由如下:被告塔城华瑞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住所为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巴克图工业园区,但经我院核实,该公司于2018年将经营场所转到塔城市,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塔城市新农步行街高层A栋二单元170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故该公司不在我院辖区范围内;原告赵云贵、被告王超、张彦平、王长伟的住址亦不在我院辖区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垦区内发生的案件”,该案件不属于垦区内发生的案件,故我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赵云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