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曾某琅。

被执行人:梁某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

被执行人:陈某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明、陈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34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第三期水泥款79660元及利息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水泥款2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就上述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款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的,可以终结案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明、陈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达成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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