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反诉原告):中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马存斌,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韩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中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中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告(反诉原告)中翔科技有限公司以反诉请求涉及第三方权益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若云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