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阳晨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0号新大陆数码广场6F-A13(中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754046878。 法定代表人:李明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苟家井综合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932292。 法定代表人:王贵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时代星城小区12号块地第三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25A76T。 负责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阳晨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