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澳华阳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大街770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马春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静,北京市中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萄最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熊兴和。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澳华阳光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萄最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24 214.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北京澳华阳光酒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澳华阳光酒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萄最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24 214.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1141元,由申请人北京澳华阳光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