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海峰,男性,****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被执行人:杨济忠,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海峰与杨济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