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秋菊,女,1964年8月29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常飞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秋菊与常飞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栾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13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382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我院对被执行人常飞英的退休金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其退休金共计21947元。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栾川管理部、栾川县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38000元,我院对该笔款项采取了扣划措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多次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未能找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仅对被执行人常飞英的工资账户继续冻结,对其他银行账户的少量余额暂不处理,同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