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王某1,****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某2,****年**月**日出生。

两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系两原告王某1、王某2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9087020292。

负责人:李亚军,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寿,系该支行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赵某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王某2、赵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王某2、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某1、王某2、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1、王某2、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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