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工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99XQ。
法定代表人:张太玲,系改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莹,系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淼,系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金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强制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与刘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01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7893.57元、利息2592.3元、违约金2763.34元、2020年4月9日(含)之后发生的欠款,延迟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元(按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从2020年10月16日起暂时计算至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费399元、案件受理费169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8月11日等多次通过人民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登记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贵J×××××富迪牌车辆,但因车辆属特殊动产,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另通过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国土、房产、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但该房产价值远超执行标的,不宜进行拍卖,经询问申请人不同意进行托管。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黑名单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