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任某1,住甘肃省华亭市。2021年2月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华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任某1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任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0日,被告任某1与潘某11结婚,婚后任某1于****年**月**日出生下一男孩,任某1与潘某11于2015年8月25日登记办理结婚证,之后生活中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20年7月28日任某1离家前往天水市打工,期间与孙某1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0年10月7日,任某1在已婚的情况下与孙某1在天水市××县内举办婚礼仪式并继续共同生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任某1在与原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举办婚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任某1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书面建议对被告任某1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潘某11陈述;证人孙某1、武某、董某、周某、任某2、孙某2、王某、潘某12、张某证言;视频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被告任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任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任某1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任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任某1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任某1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