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时代购物广场B区B2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9864743P。 法定代表人:周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陈明桂,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明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邱世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秦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