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纯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光山县。
被告:李厚胜,男,汉族,住光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纯坤与被告李厚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朱纯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523元。
原告朱纯坤与被告李厚胜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立案相关文书,被邮寄部门以查找不到当事人无法送达为由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邮寄部门无法送达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电话再次联系被告也无法联系上被告,告知原告后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真实情况。本案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纯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