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雅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江铜生活区。
被告:熊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小溪路东区,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雅玲与被告熊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雅玲以自愿与被告熊海涛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雅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周雅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