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付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付向花的起诉状。原告陈述,因双方纠纷拟协商处理,现不能明确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付向花不能明确诉讼请求,故对付向花本次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付向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益辰 书记员    杜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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