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付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付向花的起诉状。原告陈述,因双方纠纷拟协商处理,现不能明确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付向花不能明确诉讼请求,故对付向花本次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付向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益辰 书记员 杜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