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保军因与被上诉人李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7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7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保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