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保军因与被上诉人李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7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7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保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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