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程中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 被执行人王妹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 被执行人李周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 被执行人夏小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中平、王妹花、李周平、夏小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23执1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谌 兴 审 判 员 黄卫平 审 判 员 龚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博 书 记 员 陈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