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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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院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资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被告:何春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资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院星与被告何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院星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院星的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院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张院星负担。